索引号: SL135018/2024-3581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3-2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3-2711时13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滦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02号

当事人名称:德州祥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保春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渤海南大街357号

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拖欠宋晓鹏等3人2022年至2023年7月在承钢钒钛除尘改造项目电气安装工作工资玖万捌仟零肆拾元(¥98040元)的行为予以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未按期履行我局向你单位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双滦人社劳监改通字[2024]第026号)。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双滦人社劳监改通字[2024]第026号)后仍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承德市双滦区收费局 ,账号: 5005787600018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 双滦区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100020

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月25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