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L135001/2024-3704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12-06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
一、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要求,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杯外围app: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三、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下列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五年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标准
在清理工作中重点梳理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二是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三是与深化改革后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四是与新制定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五是与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所作出的工作部署不相符;六是与双滦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应的。
根据存在问题的情形,结合轻重缓急提出相应清理建议或作出清理决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1.在有效期内,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
2.有效期届满,但内容合法、仍然适用,可以继续实施的。有效期届满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已不再适用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或者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的;
3.实施性、配套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没有对上位法补充、细化、完善的地方特色条款,实效性较差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新质生产力发展,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6.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监管执法违法违规对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国务院欧洲杯外围app: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有关规定设定罚款,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擅自下放罚款事项等情形的;
7.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8.同一领域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本省、本市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涵盖,实际没有保留必要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届满且不需要延长有效期的;
6.有效期届满后延长有效期,延长期届满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二)项情形的;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同等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原文:接、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
4.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体制机制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内容与政策、机制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5.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6.创制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7.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8.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9.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的。
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五、本次的清理结果是什么?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根据起草实施部门提出保留、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art/2024/9/9/art_6504_103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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